中华文化促进会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 会员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文化促进会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本会依照《章程》规定的标准与程序发展会员。会员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注册登记,发放证书。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分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
第五条 个人会员包括:在家庭教育的各个专业领域从事学术研究的专家学者;从事家庭教育的管理者、工作者、指导者、志愿者;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相关机构、有关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相关人员;具有公益精神和专业能力,并为家庭教育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士等。
第六条 单位会员包括:各级家庭教育研究机构;相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家庭教育相关社会组织和指导服务机构;关心关注家庭教育的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章 入会条件
第七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一)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能履行会员义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热爱家庭教育事业,热心家庭教育理论研究,热衷家庭教育志愿服务;
(四)具备与家庭教育相关的学科知识,坚持正确、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具有从事家庭教育方面的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有教育咨询、家庭教育、心理咨询等相关培训经历;
(五)愿意支持本会工作。
第八条 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一)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能履行会员义务;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合法合规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三)具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资源和能力;
(四)关心关注家庭教育,热心家庭教育公益服务;
(五)在家庭教育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六)愿意支持本会工作。
第四章 入会程序
第九条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入会程序如下:
(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个人会员提交《中华文化促进会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个人会员申请表》、提供相关学科知识资质或培训经历证明、提供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相关经历证明。
2、单位会员提交《中华文化促进会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由本会秘书处进行初步审核、登记备案;
(三)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审核通过;
(四)本会秘书处负责将讨论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
(五)本会秘书处注册会员单位、个人会员信息,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权力和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选一位具有本会会员资格的代表,代表本单位行使本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会员的权力,参与本会活动,并有权对本会事业发展和工作建言献策,提出批评意见和监督;
(二)单位会员可推荐若干学员参加本会家庭教育高级研修班课程的学习;
(三)参与本会相关科研课题研究、理论研究、团体标准建设、申请成为科研基地或实验基地;
(四)每个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可以各推荐一名符合条件的代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相应出任本会特邀理事或特邀常务理事;特邀理事和特邀常务理事可出席本会理事会(扩大)会议与理事会咨询会议,参与本会有关工作,享有相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特邀理事或特邀常务理事人选,如因工作需要或人事变动,可申请变更,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生效;
(五)可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政策咨询服务等活动,免费取得本会刊物、资料,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
(六)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及项目,由本会推荐参加软科学初级、中级职称评审;
(七)可优惠得到本会提供的家庭教育产品和推广等咨询服务。本会网站及官方自媒体平台可为单位会员提供专题页面,开展对会员单位的产品、项目或技术产品的专题宣传。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缴纳会费。
第六章 会员会费的交纳
第十二条 遵守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于每年12月份续缴次年会费。首年入会,于9月1日前入会的,需缴纳完整年度会费,于9月1日后入会的,按当年会费的一半金额缴纳。
第七章 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应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不得虚假宣传、违规培训,不得以本会名义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本会负责人可对其进行内部警示或约谈;根据具体情况,可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被处分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单位牌匾,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中华文化促进会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即时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