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化促进会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华文化促进会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中华文化促进会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隶属中华文化促进会。
第三条 中华文化促进会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成立于2021年9月。
第四条 本会是由从事家庭教育科学研究的专家学者、专业人士和从事家庭教育的指导者、工作者、管理者及志愿者等个人及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促进家庭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升社会家庭教育水平,实施有序和规模化家庭教育指导与培训,改善国内家庭教育环境,帮助广大家长牢固树立新时代家庭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为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文化促进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的理论研究,推进家庭教育理论创新,为指导家庭教育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二)开展家庭教育领域专家、学者和家庭教育工作者学术交流活动;
(三)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促进家庭教育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国家关于家庭教育的相关指导意见;
(四)面向社会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的科学理念、知识和方法,提高家庭教育影响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读物和文化产品的征集和推介活动;
(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培训,积极推进家庭教育工作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六)依法从事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分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
第十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家庭教育事业,热心家庭教育理论研究,热衷家庭教育志愿服务。具备与家庭教育相关的学科知识,坚持正确、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具有从事家庭教育方面的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有教育咨询、家庭教育、心理咨询等相关培训经历者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合法合规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具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资源和能力。关心关注家庭教育,热心家庭教育公益服务。在家庭教育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单位、组织或机构,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个人会员提交《中华文化促进会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个人会员申请表》、提供相关学科知识资质或培训经历证明、提供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相关经历证明。
2、单位会员提交《中华文化促进会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由本会秘书处进行初步审核、登记备案;
(三)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审核通过;
(四)本会秘书处负责将讨论决定通知申请单位;
(五)本会秘书处注册会员单位信息、颁发会员单位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本会的专业指导和专业支持;
(五)获得本会的官方信息和资料;
(六)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被处分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所属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所属其他实体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提交审议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六条 单位会员的理事,如本人工作岗位发生调整变化,其理事建议人选由该单位推荐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提交审议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有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由主管部门中华文化促进会任命产生。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对接和落实文促会相关工作,传达文促会相关文件精神;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主次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推进落实;
(五)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会员、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中华文化促进会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